(2015)农民初字第2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纪州喷码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荣亿工程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州喷码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吉林省荣亿工程管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573号原告:纪州喷码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斧中甫干被告:吉林省荣亿工程管道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农安县法定代表人:张丹丹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州喷码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荣亿工程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州喷码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州喷码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2.50元减半收取90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庆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运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