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玉宏与沈阳市房产局房屋拆迁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宏,沈阳市房产局,沈阳市奉阳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487号原告张玉宏,男,195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阳市。被告沈阳市房产局。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纪凯,局长。委托代理人程相,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沈阳市奉阳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柳路**号9门。法定代表人尤景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田,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张玉宏不服被告沈阳市房产局房产行政补充裁决,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玉宏于2015年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宏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宏负担。审 判 长 董楠审 判 员 刘静代理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肖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