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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委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华伦皮塑(苏州)有限公司与杭州梅园工艺寝饰有限公司、吴明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伦皮塑(苏州)有限公司,杭州梅园工艺寝饰有限公司,吴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委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华伦皮塑(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金岗。被执行人杭州梅园工艺寝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军。被执行人吴明军。申请执行人华伦皮塑(苏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梅园工艺寝饰有限公司、吴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太商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523382.6元,诉讼费用人民币77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梅园工艺寝饰有限公司整体资产已于2014年12月被本院依法处置且已分配完毕。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吴明军所有的位于建德市乾潭镇子胥路东方豪园32幢的房屋,拍卖所得款人民币2600000元,申请执行人经参与分配受偿人民币7787元。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明军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东关路留星公寓5幢202室的房屋,因故无法处置。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回告书,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委字第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方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