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陈远东、高娟、安庆市远东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程起友、丁桂兰、刘立会、郑之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远东,高娟,安庆市远东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程起友,丁桂兰,刘立会,郑之云,安庆市江龙商贸有限公司,杨善怀,江翠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291号原告: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陈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存山,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金金,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远东,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被告:高娟,女,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陈远东,陈远东,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被告:安庆市远东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陈远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程起友,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怀宁县。被告:丁桂兰,女,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立会,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怀宁县。被告:郑之云,女,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安庆市江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阿迪本人:杨善怀,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善怀,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江翠萍,女,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远东、高娟、安庆市远东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程起友、丁桂兰、刘立会、郑之云、安庆市江龙商贸有限公司、杨善怀、江翠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开发区大主然网业经营部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庆市江龙商贸有限公司、杨善怀、江翠萍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庆市江龙商贸有限公司、杨善怀、江翠萍的起诉。审 判 长 卢文忠审 判 员 吴青花人民陪审员 吕 蓓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文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