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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李小林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李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2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负责人余静波,行长。被执行人李小林,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34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小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院执行中查明,诉讼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保全,本院依法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李小林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X村东南部(I期地块)1-26#住宅楼-1层X单元XXX号房产,后该房产地址《房屋登记表》表述为海淀区XXX号院XX号楼X单元XXX号。并依法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平台上进行拍卖。现财产已由刘江购买,拍卖价款共计人民币1503.39万元,已由买受人足额交至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买受人刘江(身份证号×××)即拥有北京市海淀区XX路X号院XX号楼X单元XXX号房产的所有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秋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