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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乐山市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熊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熊海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507号原告:乐山市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平江中街326号4幢。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周清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炳秋,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海英,女,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周攀,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丹,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乐山市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彭洪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钟雅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