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新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泰安市正兴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泰安市鹏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绍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正兴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泰安市鹏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绍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新商初字第56号原告:泰安市正兴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石膏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施立刚,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文明、赵云,山东同成(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市鹏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财源王庄村16号。被告:张绍臣,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正兴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市鹏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绍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正兴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72元,由原告泰安市正兴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