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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章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邱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章民初字第129号原告:邱某,务工。委托代理人:姚佳燕,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 判 员 王忠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周丽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