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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商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宫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宫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商初字第316号原告曹某某,男,195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宫某某,男,1960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宫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曹某某向原告借款共计1.3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宫某某给付借款1.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宫某某,按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宫某某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丽超审 判 员  崔 霞人民陪审员  张明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