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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冰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146号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4369号。法定代表人向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茜,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冰聪,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冰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1.00元减半收取281.00元,由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苏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