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与刘红、刘启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刘红,刘启东,昌乐县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86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负责人朗旭娟,行长。被告刘红。被告刘启东。被告昌乐县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诉被告刘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503879.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503879.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记员郄本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