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前锋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邓明翠与屈超勇、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明翠,屈超勇,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锋民初字第674号原告邓明翠,女。委托代理人曾维胜,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超勇,男。委托代理人张永生,广安市前锋区观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莲花南路安得格莱美A幢第1层1、2号第1层1号。组织机构代码59722544-X。负责人苏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菊华,女。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明翠诉被告屈超勇,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到庭,且其委托的代理人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919元,由原告邓明翠承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