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杜庆乐与王亚飞、王文生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庆乐,王亚飞,王文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032-1号原告:杜庆乐,男,200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理人:杜某,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杜庆乐父亲。被告:王亚飞,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王文生,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王路151号,组织机构代码48596941-7。负责人:张志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庆乐诉被告王亚飞、王文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占亚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雅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