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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法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李家栋与金玉兰庭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裁定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兰西县金玉兰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法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住兰西县。被执行人兰西县金玉兰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兰西县金玉兰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兰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此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兰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