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黄燕、江阴市实益毛纺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燕,江阴市实益毛纺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232号原告黄燕。委托代理人姚刚,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阴市实益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环东路152号。法定代表人缪友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缪怡洋,该公司财务。原告黄燕诉被告江阴市实益毛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益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燕的委托代理人姚刚,被告实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缪怡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事项为第三、四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和险种:未办理。二、发生工伤时间:2012年12月3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情况:2014年1月10日认定为工伤。三、停工留薪期:黄燕主张其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并提供了江阴市人民医院的疾病证明书。而实益公司认为黄燕在2013年5月就到他公司上班了,所以黄燕的停工留薪期无需12个月之久。本院认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本案中,黄燕主张其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但是并未经相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结合其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鉴定误工期为6个月以及黄燕在庭审中陈述在2013年4月15日就去单位上班了1个半月的情况,本院认定其停工留薪期为4.5个月。四、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黄燕主张其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8690元,每月现金支付部分为2500元,打卡支付部分为5833元。另外,年底的时候以现金的方式发放了奖金。实益公司认为黄燕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每月现金支付部分2500元是工资,打卡支付部分5833元是奖金不属于工资。另外,他公司并没有在年底以现金形式发放过奖金,而是每月将由公司应该承担的社保部分发给了劳动者。本院认为: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所以本案中的5833元属于黄燕的工资组成部分,而公司承担的社保部分不属于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关于年底以现金方式发放奖金,黄燕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可。故本院认定黄燕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8333元(2500元+5833元)。五、停工留薪期工资:37498.5元(8333元/月*4.5个月)六、伤残等级鉴定时间:2014年5月9日;鉴定结果:伤残九级。七、鉴定费用:鉴定费400元。八、实益公司已支付的费用:30000元,其中20000元是医药费。黄燕在审理中同意在本案中扣除该30000元。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得实益公司应赔偿黄燕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5840元(4740元/月×16个月)。黄燕在起诉时主张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74588.64元,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实益公司需支付黄燕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4588.64元。十、用人单位需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997元(8333元/月×9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37498.5元、鉴定费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440元(4740元/月×6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4588.64元,扣除实益公司已经支付的30000元,合计185924.14元。十一、黄燕申请仲裁的时间:2014年8月20日。十二、仲裁请求:1、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821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4588.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4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4280元、鉴定费400元。十三、仲裁结果:逾期未仲裁。十四、黄燕的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2、实益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821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4588.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4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4280元、鉴定费400元。判决结果实益公司认为他公司要求为黄燕缴纳社会保险,但是黄燕拒绝缴纳,而是要求他公司将社保缴费中公司承担部分补在工资中支付给黄燕,所以他公司已经尽到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本院认为:为每位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受到工伤伤害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拒绝缴纳工伤保险而将劳动者应享有的法定工伤待遇排除在外,也不能将应缴纳的工伤保险部分补偿给劳动者就视为已经缴纳了工伤保险。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实益公司的上述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实益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黄燕相关费用。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江阴市实益毛纺有限公司赔偿黄燕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99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7498.5元、鉴定费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4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4588.64元,合计215924.14元,扣除已经支付的30000元,江阴市实益毛纺公司尚需支付黄燕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85924.14元。由江阴市实益毛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黄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江阴市实益毛纺有限公司负担(黄燕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由江阴市实益毛纺有限公司直接向她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江阴市实益毛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黄燕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曹鸣红人民陪审员 柳惠田人民陪审员 瞿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纯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