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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新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平湖市钟溪南村兴钟商住楼业主委员会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钟溪南村兴钟商住楼业主委员会,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新民初字第404号原告:平湖市钟溪南村兴钟商住楼业主委员会。代表人:黄卫忠。委托代理人:陈一峰、杨宇凤,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平湖市当湖街道如意新村35幢1单元502室。原告平湖市钟溪南村兴钟商住楼业主委员会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海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姬秋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