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罗田执字第004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罗田理工中等专业学校与汪宏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田理工中等专业学校,汪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执字第00413-14号申请执行人罗田理工中等专业学校。法定代表人冯建民。被执行人汪宏。申请执行人罗田理工中等专业学校与被执行人汪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的(2013)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田理工中等专业学校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4年12月4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罗田理工中等专业学校与汪宏达成和解协议。2015年8月3日申请人罗田理工中等专业学校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并出具结案证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罗田理工中等专业学校与被执行人汪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罗田理工中等专业学校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并出具结案证明,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汉平审判员 吴教武审判员 陈红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雷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