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932号原告宋某,居民。被告孙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飞艳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