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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932号原告宋某,居民。被告孙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飞艳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