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与XX、郑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XX,郑娟,林华山,宗自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139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324号。负责人徐东文,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照海,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居民。被告郑娟,居民。被告林华山,居民。被告宗自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与被告XX、郑娟、林华山、宗自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被告的送达地址仍不能确定,原告也不申请公告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向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