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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刑执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杨彬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459号罪犯杨彬,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马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1日交付执行。2013年8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执行机关蚌埠监狱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蚌埠监狱提出,罪犯杨彬在服��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1次、表扬2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杨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峰审判员 吴公礼审判员 陈 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玉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