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李桂子申请执行吴小蛮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子,吴小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536号申请执行人:李桂子,女,1971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泾县丁家桥镇官庄村河沿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71********。委托代理人:张满平,男,1981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丁家桥镇李元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81********。被执行人:吴小蛮,男,1963年11月27日生,汉族,铸造厂职工,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泾县丁家桥镇官庄村河沿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63********。申请执行人李桂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小蛮健康权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3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调解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吴小蛮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小蛮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XXXXXXXXXXXXXXXXX账户上的存款3178元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户名: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号: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璐审判员 胡银华审判员 孙山中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