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字第2294号原告杨某某,住承德市。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栾佳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