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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字第2294号原告杨某某,住承德市。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栾佳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