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7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程鑫与崔希良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529号原告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崔某某,男,****年**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150元)。审判员 崔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星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