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民再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学忠与付敏、黄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学忠,付敏,黄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再终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学忠,男,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职工,住所地东丰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付敏,女,1964年4月2日生,满族,教师,住所地东丰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建国,男,196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东丰县。再审申请人张学忠与被申请人付敏、黄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付敏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辽民一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学忠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吉民申字第116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此案。本院再审审理期间,按照再审申请人张学忠预留的本人电话号码,经多次呼叫无人应答;本院即委派相关人员多次去其住所,因其房门闭锁,留置本院传唤通知张贴于其房门处,仍未有回音。本院便于2015年5月8日向张学忠发布开庭公告,本公告于2015年5月23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G41G44版中缝。再审申请人张学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张学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再审程序终结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一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自动恢复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彦春代理审判员 吴 俊代理审判员 王 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赵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