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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富昌信用社与保定市大公厨具商贸有限公司、保定沃森肥料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富昌信用社,保定市大公厨具商贸有限公司,保定沃森肥料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99号原告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富昌信用社。负责人张跃刚。委托代理人杨晓辉,该社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猛,该社职员。被告保定市大公厨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会丰。被告保定沃森肥料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刘连柱。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富昌信用社与被告保定市大公厨具商贸有限公司、保定沃森肥料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富昌信用社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富昌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富昌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富昌信用社负担。审判长  耿凤国审判员  张晶晶审判员  安雪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翟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