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义成与冯永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义成,冯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王义成。被执行人冯永强,无业。本院在执行王义成申请执行冯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事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