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秋丽、吕庆军、吕庆飞、吕庆跃与曹银想、郑州万通运输有限公司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丽,吕庆军,吕庆飞,吕庆跃,曹银想,郑州万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刘秋丽,女,生于1957年7月16日,汉族,住陕县。申请执行人吕庆军,男,生于1985年1月9日,汉族,住陕县。申请执行人吕庆飞,男,生于1987年4月12日,汉族,住陕县。申请执行人吕庆跃,男,生于1991年3月3日,汉族,住陕县。被执行人曹银想,男,生于1970年12月6日,汉族,住周口市。被执行人郑州万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79号。刘秋丽、吕庆军、吕庆飞、吕庆跃申请执行曹银想、郑州万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银想、郑州万通运输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陕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鸣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卫鸿儒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任安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