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胡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立峰,郭金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胡立峰,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青县。委托代理人周巧玲,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金水,男,成年人,汉族,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立峰与被告郭金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立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元、保全费220元,均由原告胡立峰负担。审判员 国树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