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津执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申请执行成都市欣思源商贸有限公司、刘正钧、王莉蓉、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津执字第184-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负责人李晓艳,行长。被执行人成都市欣思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正钧,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正钧。被执行人王莉蓉。被执行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康。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申请执行成都市欣思源商贸有限公司、刘正钧、王莉蓉、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560610元,执行费28006元。于被执行人成都市欣思源商贸有限公司、刘正钧、王莉蓉、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市欣思源商贸有限公司在江西贝融循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250万元投资。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5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成都市欣思源商贸有限公司在江西贝融循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