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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民一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一初字第209号原告张某,男,1968年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陈某某,女,1967年生,现下落不明。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邵永文审 判 员  袁铁军助理审判员  何 淼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