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民一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一初字第209号原告张某,男,1968年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陈某某,女,1967年生,现下落不明。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邵永文审 判 员 袁铁军助理审判员 何 淼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