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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程豹与XX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豹,XX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民初字第1812号原告程豹。被告XX明。原告程豹与被告XX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甜甜独任审理,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豹诉称:原告在昆山希望之城小区有一间车库X号楼XXX。2014年7月发现X号楼XXX业主在XXX车库平顶放置了大量花盆,经与XXX业主XX明先生多次协商,至今平顶上仍有较多数量花盆。另外,发现XXX业主新装了一台空调,排水管直接通向XXX屋顶。XXX车库房屋顶属平顶非坡顶,有裂缝,曾受渗水的困扰,不能承受重物,原告之前也在屋顶设有标牌,提醒楼上住户,但不明白为什么XXX业主对此视而不见。从结构上看,XXX车库及屋顶也与XXX室并无任何共用部分,XXX室本身具有阳台,而且,XXX阳台原本与XXX屋顶并不相通,XXX业主擅自拆除阳台西边护栏,开了一扇门通向XXX屋顶。XXX屋顶属于非上人屋顶,承载能力与防水能力是有限的,在大量花盆的长期压迫下产生楼面变形,新裂缝产生或原裂缝扩大是必然的。2014年夏季至今,渗水现象再度困扰原告,且有加剧之势。同时由于屋顶放置花盆,导致防水施工无法进行,室内存放的物品处境堪忧。为此,诉诸法院:一、请求明确XXX车库屋顶及上方合理空间的共有权、管理权、管辖权及其它相关权属;二、请求判定被告撤走在XXX车库屋顶及矮墙上放置的花盆及其它物品,撤走屋顶上方空间搭设的花架,消除对XXX车库屋顶的侵害与威胁;三、请求判令被告拆除擅自开通的通向XXX屋顶的门,恢复原状;四、请求判定被告禁止将空调冷凝水直接排放到XXX屋顶;五、请求本案诉讼费、资料费15元及有关车旅费107元由被告承担。被告XX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昆山市北门路长荣花苑X号楼XXX室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XX明。昆山市北门路长荣花苑X号楼XXX室车库系原告配偶郑禄英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现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该车库屋顶系一平台,平台空间北面系5号楼主体结构墙体,西面系XXX室房屋及阳台墙体,东面系XXX室房屋及阳台墙体,南面无遮挡。房屋本来设计XXX、XXX室房屋阳台有一扇窗户通往XXX室车库上方平台。2014年XXX室房屋业主即被告将窗户改装为门通往XXX车库屋顶平台,并在平台上搭设了花架,种植了花草,并且将空调外机放置在该平台上,该空调的冷凝水管道直接排在平台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故诉诸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照片、本院调取的被告房产信息、本院实地拍摄的照片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建筑小区的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被告XXX车库的屋顶属于业主共有部分,被告在XXX车库的屋顶搭设花架种植花草的行为危及到建筑物的安全,也危及到楼下人行道行人的安全,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撤走在XXX车库屋顶放置的花盆及其它物品,撤走屋顶上方空间搭设的花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明确XXX车库屋顶及上方合理空间的共有权、管理权、管辖权及其它相关权属的诉讼请求因为诉请不明确,且屋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拆除擅自开通的通向XXX屋顶的门,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将窗改门的行为并未对原告的权益造成侵害,原告主张被告恢复原状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安装的空调冷凝水直接排到原告车库屋顶给原告造成了侵害,应当采取措施引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禁止将空调冷凝水直接排放到XXX屋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资料费15元及有关车旅费107元的诉请,该损失属于原告为诉讼发生的费用,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理在XXX车库屋屋顶及矮墙上放置的花盆及其它物品,撤走屋顶上方空间搭设的花架,消除对XXX车库屋顶的侵害与威胁。二、被告XX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停止将空调冷凝水直接排放到XXX屋顶。三、驳回原告程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王甜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屈玲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