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万苏兵与秦旭文、朱中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545号原告万苏兵。被告秦旭文。被告朱中丽。原告万苏兵与被告秦旭文、朱中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万苏兵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万苏兵缴纳案件受理费。因原告万苏兵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缴纳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万苏兵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李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刘义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