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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字第0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房鹏飞与被执行人雷鸣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鹏飞,雷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01024号申请执行人房鹏飞。被执行人雷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已向被执行人雷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雷鸣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团结南路融侨城第2幢3单元13层31303号房屋。建筑面积:87.89平方米,套内面积:67.27平方米,合同登记号:Y0913121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