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2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杨森炎与唐志林、何伟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101-1号申请执行人杨森炎。被执行人唐志林。被执行人何伟明。申请执行人杨森炎与被执行人唐志林、何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杭桐分商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杨森炎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3740元、案���受理费200元、执行费256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唐志林、何伟明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志林、何伟明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唐志林、何伟明的下落。现申请执行人杨森炎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唐志林、何伟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10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森炎如发现被执行人唐志林、何伟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