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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苏斗长、庾仁凤等与桂林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斗长,庾仁凤,桂林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627号原告:苏斗长,男,汉族,1962年6月29日出生,住广西灵川县,原告:庾仁凤,女,汉族,1963年2月8日出生,住广西灵川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阳卫星,广西建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龙珠路12号。法定代表人:陈伟民。委托代理人:陶雅娜,女,汉族,1984年7月28日出生,大专文化,住灵川县。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斗长、庾仁凤诉被告桂林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斗长、庾仁凤以与被告桂林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庭外和解,并已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斗长、庾仁凤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斗长、庾仁凤撤回对被告桂林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苏斗长、庾仁凤负担。审 判 员 赵桂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XX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