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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132号原告徐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审 判 长  贾红梅代理审判员  车晓鹏人民陪审员  胡力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