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132号原告徐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审 判 长 贾红梅代理审判员 车晓鹏人民陪审员 胡力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