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一初字第2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693号原告王某甲,农村居民。被告王某乙,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林天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