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执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周维亮与合肥创新橱柜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维亮,合肥创新橱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0936号申请执行人周维亮,男,1982年11月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合肥创新橱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肥劳人仲裁字(2015)第03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创新橱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孙 昊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