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执字第003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会忠与梁春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368-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9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某某、刘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某某、刘某某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正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