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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执字第003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会忠与梁春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368-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9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某某、刘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某某、刘某某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正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