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辖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昆明西星贸易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西星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皓宇橡胶有限公司,四川弛远胶业有限公司,左建飞,孙晓立,王海东,胡桂云,孙晓岩,陈无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辖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西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法定代表人:左建飞,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皓宇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法定代表人:朱云成,董事长。原审被告:四川弛远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孙晓飞,董事长。原审被告:左建飞,男,汉族,吉林省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审被告:孙晓立,女,汉族,辽宁省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审被告:王海东,男,汉族,辽宁省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回镇。原审被告:胡桂云,女,汉族,辽宁省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回镇。原审被告:孙晓岩,男,汉族,重庆市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审被告:陈无恙,女,汉族,重庆市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上诉人昆明西星贸易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辖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买卖合同中对管辖约定为由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判决,排除了依法调解的权利,故该约定不明确,本案应根据民诉法第23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昆明市官渡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作为乙方与甲方被上诉人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31条明确约定了“若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由甲方所在地法院依法判决”。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饶县大王镇工业园区,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淑媛审判员 杨敬栓审判员 魏金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