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6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蒋开银与冉隆全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6609号原告蒋开银,男,194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冉隆全,男,1951年4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开银与被告冉隆全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开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开银负担(此款免交)。审判员 杨恒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姜 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