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辖终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方如兴与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金华市沈建商贸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方如兴,金华市沈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辖终字第4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仕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如兴。原审被告:金华市沈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强。上诉人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如兴、原审被告金华市沈建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北京市怀柔区,应由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移送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管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