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01号原告白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延华、杜绍鹏,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璞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齐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