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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方宗与广水市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行政挂拍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行初字第00009号原告陈方宗。被告广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三环路652号。法定代表人毛以东。委托代理人周传圣。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广水市商务局。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广安路55号。法定代表人吴祎荣。第三人广水市市场开发经营管理局。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环城东路。法定代表人潘忠峰。第三人湖北广水腾飞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前河路国际现代城二期3栋。法定代表人鲍雄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方宗不服被告广水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挂拍一案中,由于原告陈方宗与第三人广水市商务局、第三人广水市市场开发经营管理局和第三人湖北广水腾飞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就拆迁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陈方宗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方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方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方宗负担。审判长袁军明审判员魏亚玲人民陪审员叶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唐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