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执字第12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郑苇、张青红与深圳市尚模发展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字第1251-2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某,身份证号码某。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5年5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某,身份证号码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城大道某,组织机构代码某。法定代表人周某。关于申请执行人郑某、张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47326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尚模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于2014年10月8日冻结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账户为某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人民币55,000元。2014年12月5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464元。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722元后,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54,742元全部汇付予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本案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22元已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鹏程代理审判员 杜佳鑫审 判 员 时晓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耀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