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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执恢字第0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何翠彬与鹤峰县太平乡枞阳坡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翠彬,鹤峰县太平乡枞阳坡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执恢字第00013-2号申请人何翠彬(兵),农民。被执行人鹤峰县太平乡枞阳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龚正林,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鹤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鹤峰县太平乡枞阳坡村民委员会在鹤峰县财政局太平财政所代管资金80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确再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0)鹤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本次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福清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覃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情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