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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8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元某某、开封市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开封市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元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867-1号原告孟某某,女,汉族,29岁。委托代理人王千,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元某某,男,汉族,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开封市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元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位于开封市****号楼北*号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开封市****号楼北*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庆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