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恢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西成与陈业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西成,陈业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恢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刘西成,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寨县。被执行人:陈业来,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寨县。本院在执行该案中,申请执行人刘西成与被执行人陈业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就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陈业来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琪审 判 员 孟 平代理审判员 李理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寒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