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初字第0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窦某某与窦某甲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某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初字第01086号原告窦某某,男,194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刘立杰,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某某,男,194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豆门乡。委托代理人张伟,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某诉被告窦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辉审 判 员 潘恒修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彭东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