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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0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969号原告赵×,女,1985年6月8日出生。被告张×,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韩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爽 关注公众号“”